(2017)吉05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於彬与通化市自来水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彬,通化市自来水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於彬。被执行人:通化市自来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春,系经理。申请执行人於彬与被执行人通化市自来水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该案现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振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