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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4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吴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吴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404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4000042365478,地址枣庄市薛城区光明大道3699号。法定代表人刘圣根,局长。委托代理人盛奎学,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峄城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吴静,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我院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2016年7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峄城区榴园镇壕沟村集体土地1280平方米建设养殖大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0405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0405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1月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静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0405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罚款38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对被执行人吴静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38400元。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交至峄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冬英审 判 员  朱广民人民陪审员  张敬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