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何善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4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塘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85492182-3。负责人高丽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1131470-3。法定代表人何善祥。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场所: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上店村),组织机构代码:61131496-5.法定代表人黄千顷。被执行人何善祥,男,193年8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何善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及利息,对已抵押申请执行人处的抵押物优先清偿,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何善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抵押物有被执行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清市石竹街道高仑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融石国用(2010)第××号】及坐落于福清市石竹街道高仑村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号楼、××号楼、××号楼××号至××号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已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并指定本院执行;二、被执行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广场××单元(房产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已由本院执行案件另案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三、被执行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福清市石竹街道高仑村河外9472平米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融石竹国用【2010】第××号】;位于福清市石竹街道××外6108.3平方米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已由本院另案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另查明,申请执执行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位于福清市镜洋镇上店村的厂房一、厂房二整层(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何善祥与本院(2016)闽0181执266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何善祥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个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繁金执行员 曾起贵执行员 沈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正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