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聪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2民特1号申请人:马聪,女,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人马聪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马聪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安新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马安新自2000年离家后一直未归,亦未与任何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满16年。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马安新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马安新,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人,原住湖北省德安中路农业银行宿舍一单元201室,居民身份证号。系申请人马聪的父亲。马安新失踪前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储蓄员,于2000年1月外出下落不明。2016年8月26日其所在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以其自2000年1月离岗未归、生死不明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处理。申请人马聪申请宣告马安新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马安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马安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马安新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而本院发出寻找马安新公告的期间也已届满,马安新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马安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清英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建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