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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执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峥嵘、郭红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峥嵘,郭红新,河南省南阳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峥嵘,男,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九江市武宁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执行人:郭红新,男,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南阳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北靳岗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566494935N。法定代表人:李俊华。申请执行人刘峥嵘与被执行人郭红新、河南省南阳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赣0112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峥嵘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红新、河南省南阳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郭红新、河南省南阳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刘峥嵘停运损失、交通费共计18050元案件受理费271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红新、河南省南阳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8月28日书面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3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余建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海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