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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执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列海权、清远市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列海权,清远市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韩财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列海权,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丁剑清,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炎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清远市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号区(原远兴木业公司厂房内)。法定代表人:韩财元。被执行人:韩财元,男,194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列海权与被执行人清远市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韩财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清远市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列海权返还欠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9月18日起计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被执行人韩财元对上述确定的债务,在500000元欠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执行人清远市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韩财元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清远市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歇业,厂房是租赁的,厂内留存物品价值不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韩财元去向不明,至今仍拖欠厂房业主的租金未付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02执18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广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