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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玲、林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玲,林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95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林玲,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顺代、杨海燕,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宪,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林玲、林宪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3刑初33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本案被执行人退出违法所得234793.86元。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林玲、林宪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长  陈燕娜审判长  王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梦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