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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恢148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余建平、辛建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平,辛建清,车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恢148号之八申请执行人余建平,男,1956年12月16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辛建清,男,1957年6月15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车利玲,女,1960年10月26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9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辛建清、车利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结被执行人车利玲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