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支行、郭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支行,郭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75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中亭街利民苑一层90号商业店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139532-2。负责人:路海滨,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旻、任丹,均系该银行职员。被执行人:郭济金,��,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支行与郭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思三审判员 陈筑闽审判员 叶大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思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