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殷久明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久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3168号原告:殷久明,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秦皇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桂萍(原告妻子),住所地秦皇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颖,河北九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法定代表人李永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久明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久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计77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池卫杰人民陪审员张文人民陪审员王艳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朱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