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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与郭旭明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郭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581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郭旭明。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诉郭旭明罚金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