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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隆化县泓源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明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泓源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明远,赵中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599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泓源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景泰二期31号底商。法帝国代表人郭跃东,经理。被执行人赵明远,男,满族,1968年7月4日出生,住。被执行人赵中良,男,满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泓源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明远、赵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冀0825民初3179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31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