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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2刑初319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震,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汉族,大学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住处候审。本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查明,2017年7月13日晚,被告人林震与其朋友李某先后在泉州市丰泽区万达广场欢唱KTV、领Show天地一酒吧喝酒后,于次日1时许,驾驶号牌为闽D×××××的小型轿车从泉州市丰泽区万达广场停车场离开,行至鲤城区土地后旱闸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林震血液中乙醇浓度达140.07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林震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林震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表示愿意将已缴纳的保证金用于抵扣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泉鲤检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震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缪 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少晶速 录 员 肖志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