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贵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贵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刑初7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贵艳,女,1998年5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镇雄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继续被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7)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贵艳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贵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上旬,被告人吴贵艳乘被害人徐某在银行取钱之际记住其银行卡取款密码。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吴贵艳来到徐永位于永嘉县桥头镇外烊头村万兴路1号出租房里取物时,乘机窃取其房间钱包内的银行卡。后分别于2017年3月16日、20日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嘉县桥头镇支行ATM机上取走徐某银行卡内现金1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贵艳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16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吴贵艳于2016年12月13日生女儿付思羽,尚处哺乳期。上述事实,被告人吴贵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付某,4、孙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出生证明、银行卡明细、手机转账记录、辨认笔录、银行营业大厅监控视频、银行ATM机取款监控视频以及被告人吴贵艳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贵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贵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贵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谷曼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丽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