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1行审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霸州市国土资源局、王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霸州市国土资源局,王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81行审503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河北省霸州市。法定代表人:许朝晖,局长。被执行人:王帆,男,汉族。身份证号:1310811986********。地址:河北省霸州市岔河集乡东郑各庄村157号。霸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拒不执行霸国土监【2016】开08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审查,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霸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霸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霸国土监【2016】开08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准予执行,由相关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河审判员 高秋顺审判员 朱卫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