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7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多弟、吴坤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多弟,吴坤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7刑初381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罗彩云。被告人吴多弟,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海南省临高县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高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吴坤鹏,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海南省临高县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高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吴多弟、吴坤鹏共同驾驶一辆电动车到海口市××区汇隆广场,吴多弟让吴坤鹏停车,由吴坤鹏放风,吴多弟到人行道划分的电动车停放处盗窃贾绍翔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的台铃牌电动车(车架号:585XXXXXXXX1737;型号TDRD35Z;电机编号:TLANCVH0024799),然后驾驶该车与吴坤鹏一起逃离现场。当日16时30分许,两被告人在海口市××区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了被盗的电动车,并从吴多弟身上扣押作案工具两把。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19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给贾绍翔。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多弟、吴坤鹏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多弟、吴坤鹏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多弟、吴坤鹏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两把铁质工具是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多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吴坤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两把铁质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9tocs3irepbtdvb9dc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俊速录员 石仁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