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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成贵与赵玉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贵,赵玉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499号原告:王成贵,男,1968年2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辉,扎兰屯市中央街胜利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玉娟,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和文,扎兰屯市中央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成贵与被告赵玉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成贵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贵撤回对被告赵玉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成贵负担。审判员 ���于国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