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韦世勇、象州湘柳中纤板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世勇,象州湘柳中纤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韦世勇,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象州湘柳中纤板有限公司,地址:象州县象州镇河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到被执行人象州湘柳中纤板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在短时间内难以执结。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桂1322民初1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 强审 判 员 覃柳平代理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祥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