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存魁、米翠英等与万全县新羊屯宏远工程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魁,米翠英,万全县新羊屯宏远工程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1090号原告:李存魁,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米翠英,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万全县新羊屯宏远工程队。经营者:武卫红。原告李存魁、米翠英诉被告万全县新羊屯宏远工程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婚后于1988年6月5日生育儿子李晓波,李晓波在被告处工作。2013年9月20日13时45分许,李晓波在去工地上班的途中在张北县路段不幸发生车祸死亡。双方因发生劳动争议,后经万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出具万劳仲字[2014]第017号仲裁书,万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万民初字第1号判决书,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张民终字第131号判决书,终审确认李晓波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认后,原告向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工亡申请,2016年7月11日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李晓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万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起工亡待遇赔偿仲裁,该委员会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因原告不服仲裁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李存魁、米翠英诉被告万全县新羊屯宏远工程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向张家口市万全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万全县新羊屯宏远工程队已于2015年6月11日注销,本案被告已不存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存魁、米翠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 军审 判 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张秀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婧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