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福增与王义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增,王义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4642号原告:王福增,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黄骅市。被告:王义胜,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黄骅市。原告王福增与被告王义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志刚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福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义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福增诉称:2015年春天,原告承包了被告在黄骅市××××村水暖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工程款共计15000元,当时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工程款,剩余5000元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17年1月2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款至今未付。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5000元。被告王义胜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承揽了被告在黄骅市××××村的部分水暖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酬金10000元,并于2017年1月24日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本人王义胜由于包工所欠,截止2013年1月24日本人所欠王福波现金5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经双方协商约定为2017年4月30日前全部还清,欠款人:王义胜,债权人:王福波。该款被告至今未还。另查:原告王福增现住黄骅市××魏孙村,与欠条中的王福波系同一人。上述事实有欠条、黄骅市××魏孙村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义胜欠原告王福增酬金5000元,由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偿付酬金,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义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到庭举证、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义胜偿付原告王福增酬金5000元。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义胜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艳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