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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昌平与崔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昌平,崔国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735号原告:孙昌平,男,生于1962年10月2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被告:崔国松,男,生于1969年11月23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原告孙昌平与被告崔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孙昌平于2017年8月2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孙昌平负担。审判员  陈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