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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彭杜乡刘田村。法定代表人:张艳芬,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3号。法定代表人:周振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1386.8元,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0元,共计651386.8元,申请执行人确认已收到以上款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 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