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广岐与成玉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岐,成玉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280号原告:张广岐,男,1971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成玉平,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张广岐与成玉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广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广岐撤诉。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计251.5元,由张广岐负担。审 判 长 闫丽钗人民陪审员 高琳媚人民陪审员 哈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