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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8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蒋涵卿与肖宇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涵卿,肖宇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153号原告:蒋涵卿,男,1988年3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新东,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宇,男,198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原告蒋涵卿与被告肖宇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蒋涵卿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涵卿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蒋涵卿负担。审判员  施沈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昕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