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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燕诉被告霍志琪、葛伟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燕,霍志琪,葛伟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176号原告王春燕,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朱光达,河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志琪,住承德市。被告葛伟净,住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了原告王春燕与被告霍志琪、葛伟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霍志琪返还欠款15047.18元及利息;2、被告葛伟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9日-2017年3月2日,被告霍志琪使用原告的支付宝账户,以贷款等方式陆续借款不含利息共计12417.00元,并转入被告霍志琪账户;被告霍志琪在2017年3月2日-3月15日永原告支付宝账户购买商品合计4055.54元。被告霍志琪于4月前向原告还款及利息共计3170.00元,剩余含利息15047.18元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被告葛伟净与被告霍志琪系夫妻关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