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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0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新思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新思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被执行人:合肥新思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徐斌,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新思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徐斌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外,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姚海军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周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