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兴阶与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一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阶,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一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2441号原告:王兴阶,男,195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琴,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25号7-1幢1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93871F。法定代表人:刘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树攀,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一虎,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王兴阶与被告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一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王兴阶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阶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兴阶负担。审 判 长 傅 强人民陪审员 袁 国 礼人民陪审员 李 继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婷(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