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友源、许文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源,许文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1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友源,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许文坚,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李友源与被执行人许文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81民初8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许文坚尚欠李友源货款24,745元,该款分三期偿还,即许文坚应于2017年3月25日前支付李友源货款8,745元,于2017年4月25日前支付李友源货款8,000元,于2017年5月25日前支付李友源货款8000元(上述款项汇至户名:李友源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石狮市灵秀支行账号:62×××48的账户中);二、李友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终结;三、若许文坚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李友源可就许文坚尚未支付的部分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许文坚负担。上述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尚有款项24745元未支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4月8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文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文坚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24745元未受偿。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