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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5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俊岺、杨毅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俊岺,杨毅,李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2民终5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岺,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芳,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毅,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佳,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杨俊岺因与被上诉人杨毅、李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0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俊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杨俊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杨俊岺借杨毅的名义购买了案涉房屋,并支付了房屋的全部房款,房屋由杨俊岺实际居住使用,应判令杨俊岺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杨毅辩称,同意杨俊岺的上诉意见。李佳辩称,认可一审法院判决。杨俊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莫缇园5-3-102号房屋为杨俊岺所有;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杨毅、李佳承担。一审认定事实:杨毅、李佳系夫妻关系,杨俊岺系杨毅父亲。杨毅与案外人天津招商泰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8日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与××交口莫缇××5-3-102房屋,房屋面积109.18平方米,房屋价款164万元,杨毅采取贷款方式付款,杨毅须于2014年10月23日前存入首付款64万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签订合同后,杨毅于2014年10月18日给付天津招商泰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首付款64万元,其余款项100万元办理了50万元公积金和50万元按揭组合贷款。杨毅于2015年1月将按揭贷款50万元全部清偿完毕,尚余公积金贷款由其每月清偿。另查明,杨俊岺于2014年10月向杨毅转帐40万元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于2014年年底向杨毅转帐86万元,另支付其2万元现金。诉争房屋交付杨毅后,由杨毅与其父母居住至今。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焦点在于杨俊岺向杨毅给付房款购买诉争房屋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杨俊岺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关于父母以子女名义买房并进行出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解释三》)均有规定,《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虽然《解释二》与《解释三》对于房屋所有权究竟是属于夫妻双方还是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存在具体的区分,但显然无论是《解释二》还是《解释三》,父母对于以子女名义出资购房的情形,均视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赠与。本案杨俊岺虽然称其系为自己购房并非为杨毅购房并为此提供了房屋中介人员的出庭证言作为证据,但考虑到目前诉争房屋尚有杨毅名下的公积金贷款尚未清偿,且杨俊岺并不能提供杨毅、李佳书面确认诉争房屋权属属于杨俊岺所有的证据,特别是当前杨毅、李佳处于感情危机中,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杨俊岺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对于杨俊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俊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杨俊岺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结合在案证据,房屋登记在杨毅名下,一审法院关于《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并无不当,且杨俊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缴纳了案涉房屋的全部房款及相关税费。因此,杨俊岺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全部所有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所述,杨俊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杨俊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增途审 判 员  李纪申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底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