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余长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余长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5432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尚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芝,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慧,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长美,女,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余长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延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苏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