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3359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3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48号。被执行人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1号楼503室。法定代表人孙庆才,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现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3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更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