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3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霍建龙与张占礼、寿光市高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建龙,张占礼,寿光市高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3民初775号原告:霍建龙,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委托代理人:张浩,男,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张占礼,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被告:寿光市高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下属的县级市(寿光市)。法定代表人:刘高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霍建龙与被告张占礼、寿光市高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霍建龙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建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霍建龙承担。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