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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9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兴乾与杨迪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兴乾,杨迪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264号原告:余兴乾,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杨迪寅,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兴乾诉被告杨迪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迪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兴乾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施燕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