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伟斌与胡春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斌,胡春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805号原告:张伟斌,男,现住柳河县向阳镇边沿村。被告:胡春江,男,现住柳河县柳河镇复新村。原告张伟斌与被告胡春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张伟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斌撤诉。案件受理费466元,由原告张伟斌负担。审判员 邱宇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海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