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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伟斌与胡春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斌,胡春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805号原告:张伟斌,男,现住柳河县向阳镇边沿村。被告:胡春江,男,现住柳河县柳河镇复新村。原告张伟斌与被告胡春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张伟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斌撤诉。案件受理费466元,由原告张伟斌负担。审判员  邱宇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海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