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吴继孟、吴玉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继孟,吴玉芬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吴继孟,男,1956年4月2日生,汉族,保定市华联粮油实业公司退休职工,现住保定市莲池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吴玉芬,女,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再审申请人吴继孟因与被申请人吴玉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602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继孟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争议的《房屋所有权更名申请》是由被申请人在内的七名亲属签字,对申请书的内容和事项表示同意和认可,七方达成合意即成立了合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房屋所有权更名申请》没有可履行的义务,属适用法律错误,造成了错判,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依据相关证据查明并认定本案争议的由被申请人在内的七名亲属签字《房屋所有权更名申请》签字行为有效,但认定并不必然产生争议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结果,原审依法部分支持原告的诉求并无不当。吴继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继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峻涛审判员 王 蕾审判员 安雪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郄俊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