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鲁泽东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泽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1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泽东,曾用名鲁晓东,男,199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平山县人。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泽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泽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6日晚,被告人鲁泽东与谷某新及谷某新的女朋友张某1等人在平山县宝联商城KTV唱歌,鲁泽东因故和谷某新发生争吵,谷某新下楼后,鲁泽东纠集闫某(另案处理)等人在KTV门口将谷某新殴打,谷某新跑至东街村口进入朋友卢某车内,鲁泽东等人发现后拦住卢某车辆,谷某新的朋友张某2下车后被打,卢某车窗玻璃被砸,张某2的朋友郭某、王某赶过来与鲁泽东等人相互殴打在一起,郭某、王某也被打伤。经鉴定,谷某新、张某2、王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告人鲁泽东等人已赔偿谷某新等人25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泽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谷某新、张某2、王某的陈述,证人闫某、韩某、曹某、任某、霍某、张某1、卢某的证言,平山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谷某新、张某2、王某的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和解协议书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泽东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泽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