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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0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格来富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奇钰机械厂、王志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格来富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奇钰机械厂,王志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736号原告:广东顺德格来富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周观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梅,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奇钰机械厂,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经营者:王志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兵,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志娟。原告广东顺德格来富玻璃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奇钰机械厂、王志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广东顺德格来富玻璃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顺德格来富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88元,由原告广东顺德格来富玻璃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