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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左天喜与被告张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天喜,张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1100号原告:左天喜,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槐柏镇西北定行政村村民,住该村。诉讼代理人:王润林,男,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锋涛,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韩城市龙亭镇白家庄行政村村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5811983********。诉讼代理人:张增荣,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韩城市龙亭镇白家庄行政村村民,住该村,系被告张峰涛之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城中心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59224353188。法定代表人:党军,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新农村108国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77698326XD。法定代表人:马社军,男,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左天喜与被告张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左天喜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左天喜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天喜撤回对被告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 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杨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