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陕西朗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盂县鑫启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朗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盂县鑫启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2民初852号原告:陕西朗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祝擂,该公司员工。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北长安街159号。被告:盂县鑫启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该公司经理。地址:阳泉市盂县西烟镇脉坡村。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建明,该公司经理。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107号。原告陕西朗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盂县鑫启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陕西朗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朗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计3837.5元,由原告陕西朗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栗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