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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陕西朗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盂县鑫启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朗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盂县鑫启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2民初852号原告:陕西朗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祝擂,该公司员工。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北长安街159号。被告:盂县鑫启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该公司经理。地址:阳泉市盂县西烟镇脉坡村。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建明,该公司经理。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107号。原告陕西朗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盂县鑫启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陕西朗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朗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计3837.5元,由原告陕西朗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栗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