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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书芳、张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书芳,张某,张忠江,吴双芹,张动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4执528号申请执行人赵书芳,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申请执行人张某,女,200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忠江,男,194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双芹,女,193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动的,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书芳、张某与被执行人张忠江、吴双芹、张动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忠江、吴双芹、张动的已涉嫌刑事犯罪,成安县公安局已立案正在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成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4民初1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有为人民陪审员  郭亮亮人民陪审员  王红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