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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孟凡军、孟范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军,孟范红,卜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908号申请执行人:孟凡军,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孟范红,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卜淑琴,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孟范红之妻。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凡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02执19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伐审判员 史春贵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