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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丽明与张明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明,张明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1644号原告:张丽明,女,1969年7月2日出生,住岷县。被告:张明茜,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住岷县。原告张丽明诉被告张明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丽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丽明负担。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