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丽明与张明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明,张明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1644号原告:张丽明,女,1969年7月2日出生,住岷县。被告:张明茜,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住岷县。原告张丽明诉被告张明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丽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丽明负担。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