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同友与郭同海等确认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同友,郭同海,郭同英,郭玉兰,郭曾旭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特31号申请人郭同友,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地址:吉林省九台区。申请人郭同海,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地址:吉林省九台区。申请人郭同英,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地址:吉林省九台区。申请人郭玉兰,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地址:吉林省九台区。申请人郭曾旭,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地址:吉林省九台区。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郭同友与郭同海、郭同英、郭玉兰、郭曾旭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经吉林省企业法律事务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继承人桑世连遗产,房屋两处,位于九台区福临小区53#栋4单元302室,(2010)吉九证民字第1905号,建筑面积78平方米;位于九台区福临小区49A#栋4单元203室,(2010)吉九证民字第2439号,建筑面积54.69平方米的房屋均由申请人郭同友一人继承。二、申请人郭同海、郭同英、郭玉兰、郭曾旭放弃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郭同友与郭同海、郭同英、郭玉兰、郭曾旭于2017年8月29日经吉林省企业法律事务调解中心主持调解协议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接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大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牛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