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6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孙宇与张闹钟、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鑫奥莱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张闹钟,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鑫奥莱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6088号申请人:孙宇,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闹钟,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劳动南路52号名河鑫都2栋4楼。法定代表人:张闹钟。被申请人:湖南鑫奥莱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劳动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张新民。申请人孙宇与被申请人张闹钟、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有限公司、湖南鑫奥莱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宇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南鑫奥莱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为4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南鑫奥莱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价值400万元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曈人民陪审员 肖 成 国人民陪审员 李 晓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雅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