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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叶少敏、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少敏,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叶少敏,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东部新区安置房11、12号,组织机构代码572969554。法定代表人:魏朱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叶少敏与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924民初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少敏于2017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决定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提示和限期履行义务的通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个人财产报告。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将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作出限制高消费的决定;还根据司法网络、房产、车辆登记,多次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履行能力等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寿宁县鳌阳镇东部新区手机岗1号楼、3号楼商业商场共2层;冻结了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和在协力和兴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持有50%的股权。2015年12月10日协力和兴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元的债务担保,期限过后,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追加协力和兴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轮候查封了协力和兴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潭综合实验区××路与××横××交叉口西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对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寿宁县鳌阳镇东部新区手机岗1号楼、3号楼商业商场共2层的处置问题,2次拍卖流拍后,经书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均未表示愿意以物抵偿。2017年8月2日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朱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本院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察。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叶少敏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200元、执行费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924民初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许志锋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文彬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