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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恢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52韩留柱与骆顶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留柱,骆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252号申请执行人韩留柱,男,汉族,1983年5月9日生,住苏州。被执行人骆顶全,男,汉族,1987年2月13日生,住苏州。申请执行人韩留柱与被执行人骆顶全健康权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民终字第04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骆顶全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骆顶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612.46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