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恢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52韩留柱与骆顶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留柱,骆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252号申请执行人韩留柱,男,汉族,1983年5月9日生,住苏州。被执行人骆顶全,男,汉族,1987年2月13日生,住苏州。申请执行人韩留柱与被执行人骆顶全健康权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民终字第04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骆顶全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骆顶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612.46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