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9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9254号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江挺候。被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油车头6号。法定代表人:傅建国。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