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卞礼鸿、杨天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卞礼鸿,杨天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卞礼鸿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天林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卞礼鸿因与被上诉人杨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卞礼鸿、被上诉人杨天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350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退还上诉人卞礼鸿。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梅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