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曹建荣诉被告户县国土资源局、户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命令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荣,户县国土资源局,户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322号原告曹建荣,男,,住西安市户县。被告户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杜永祥,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海英,户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亚娟,户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告户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永潮,县长。委托代理人姜安,户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曹建荣诉被告户县国土资源局、户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命令一案,原告曹建荣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曹建荣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建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建荣负担。审 判 长 冯 悦代理审判员 薛科平人民陪审员 曹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