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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忠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忠永,林赛花,陈煊林,黄传登,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95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连江县。法定代表人:郑松,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忠永,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赛花,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煊林,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黄传登,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张青,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忠永、林赛花、陈煊林、黄传登、张青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6.3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增忠审判员 : 何 晖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源:百度“”